《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七条【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STRONG>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八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STRONG>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九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STRONG>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P>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P>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P>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P>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P>
(六)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P>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P>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STRONG>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P>
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P>
(一)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P>
(二)经营者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P>
(三)经营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的价款数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P>
第十一条【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转让】 </STRONG>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第十二条 【消费者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STRONG>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十三条【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 </STRONG>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一)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P>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P>
(三)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P>
(四)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P>
(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P>
第十四条【消费者合理原因解除合同】</STRONG>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第十五条【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 </STRONG>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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