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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首次发布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4)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
  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案例五: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某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STRONG>
  ——物业服务人履行管理义务时存在明显瑕疵,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STRONG>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高低压配电房、弱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2019年6月,某供电公司向某物业管理公司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和《高压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显示案涉小区“供转电情况、设备预防性试验、安防及反事故措施、运行记录、场地”项目存在异常。2019年7月23日晚,案涉小区配电房及配电设施烧毁。某供电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产生维修费用44万元,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垫付10万元,某物业管理公司垫付12万元。
  </SPAN>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某供电公司承担小区配电设施维修的工程款、材料款。2021年7月7日,经审理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配电室设备损坏的原因为案发时运行维护不到位……某物业服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案涉供配电设施设备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案涉小区配电管理机房及其设施设备,应尽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其管理行为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SPAN>某供电公司并非案涉配电管理机房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和产权人,对相关设施设备不负有维护管理义务,且已及时将用电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告知实际管护义务人,故某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在扣除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垫付的12万元后,判决该公司向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32万元。
  三、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全面性、完整性,直接决定了业主的满意程度和物业服务制度能否顺畅运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管理和维护,是物业服务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也是保障业主正常生活、改善业主生活品质的基础。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特别是对带有专业性、隐蔽性、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公用设施,应提高防患意识,加强维修管理力度。
  </SPAN>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就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异常现象提出意见时,物业服务人应该及时消除危险和障碍,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物业服务人因未妥善履行管理维护义务,造成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旨在督促物业服务人正视和改进自身服务瑕疵,提升服务水平,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四、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案例六:伏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STRONG>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业主损害,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STRONG>
  一、基本案情
  伏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人。2022年5月10日,伏某发现其停放在案涉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剐蹭,遂联系某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后因此次事故产生修理费用14400元,某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其投保的停车场责任保险向维修单位赔付13680元。2022年5月22日,因某物业服务公司未支付剩余维修费,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未就剩余维修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8日,伏某的车辆在案涉小区同一停车位再次被剐蹭,某保险公司确认此次事故损失为1400元。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服务公司向其赔偿因车辆剐蹭所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审理法院查明,伏某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处于小区监控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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