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SPAN>检察官助理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新出现的人员类别,管理政策在逐步优化和完善。《意见》出台前,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层面没有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的一般条件。实践中,一些艰苦边远地方检察院“求才心切”,设置的招录条件过高,进一步加剧了人才难招难留问题。
设置招录条件既要考虑将来遴选检察官的需要,也要符合检察官助理履职特点和本地实际。《意见》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除符合公务员条件外,一般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检察官学历条件可以放宽的地方,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也可以相应放宽。也就是说,一般要具备将来能够遴选担任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各地各级检察院情况差异较大,检察官助理招录条件既要相对统一,又要因地制宜。招录检察官助理的学历、年龄、工作经历、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具体条件,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核。举例来说,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充足的地方,可以在招录检察官助理时对学历、法学专业等设置较高条件,可以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招人难问题突出的地方,可以只对学历学位设置一般条件,不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入职以后再考。对于检察官助理短缺已经影响基本办案工作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条件,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招录;这种情况下,要对将来能否担任检察官等职业发展问题做好政策说明。
加强检察官助理的招录工作,不仅要合理设置招录条件,还要优化招录程序。《意见》梳理融合了2015年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有关工作意见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有关政策,结合检察官助理队伍职业特点,为招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政策工具包”,包括单独命制试题、合理确定开考比例、优化招录程序等,指导破解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检察院招录难题,畅通法学专业人才进入检察机关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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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承担检察辅助事务,您刚才又强调“检察官助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如何准确把握这之间的关系?</SPAN>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SPAN>当前,检察官助理队伍中年龄40岁以下的人员占7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8%,如何用好这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办案力量,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受“助理”“辅助人员”“辅助事务”等身份名称和职责表述的影响,实践中对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和定位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观点认为检察官助理没有办案资格,只能给检察官打下手、做幕后案头工作,将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与行使检察权割裂开来,进而认为“员额制改革导致办案人员力量减少,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没有准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精神。
检察官助理承担的检察辅助事务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与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的警务工作、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的专门技术工作有明显不同。根据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官职权有10项,检察官助理职责有7项,范围基本一致,都包括侦查、调查、审查、出庭等诉讼活动,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一体履职关系,不是各司其职的分工负责关系,“主辅”定位的根本在于检察官对部分办案事项有决定权、而检察官助理没有决定权。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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