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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4)
记者: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承担检察辅助事务,您刚才又强调“检察官助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办案力量”,如何准确把握这之间的关系?</SPAN>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SPAN>当前,检察官助理队伍中年龄40岁以下的人员占7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8%,如何用好这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办案力量,关系到党的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受“助理”“辅助人员”“辅助事务”等身份名称和职责表述的影响,实践中对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和定位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观点认为检察官助理没有办案资格,只能给检察官打下手、做幕后案头工作,将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与行使检察权割裂开来,进而认为“员额制改革导致办案人员力量减少,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没有准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精神。
检察官助理承担的检察辅助事务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与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司法警察负责的警务工作、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的专门技术工作有明显不同。根据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官职权有10项,检察官助理职责有7项,范围基本一致,都包括侦查、调查、审查、出庭等诉讼活动,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一体履职关系,不是各司其职的分工负责关系,“主辅”定位的根本在于检察官对部分办案事项有决定权、而检察官助理没有决定权。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考虑到部分检察官助理在能力和资历上已经符合检察官的履职要求,《意见》明确,经遴选委员会审核后等待递补担任检察官的检察官助理,以及曾有检察官任职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资深检察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承担办案任务;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应当承担审核把关责任。
此外,由于检察官助理职责涉及实质行使检察权,《意见》明确检察官助理不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不得代行检察官助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素质优秀的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配合检察官助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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