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4)
记者:当前检察官助理普遍反映“入额难”,年年备考、倍感焦虑,应当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一问题?</SPAN>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SPAN>检察官依法实行员额制管理,权责更重、保障更优,这也意味着担任检察官的机会必然是稀缺的。员额制改革之初检察人员大批量遴选“入额”,只是改革过渡期间的特殊状态。随着检察官队伍逐步充实、员额基本用满,员额制管理进入了“退一补一”的常态化运行状态。从长远和整体看,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助理最终都会成为检察官,大部分检察官助理将会在辅助办案岗位上相对长时间履职。新的形势下,不宜再对所有检察官助理实行“无差别”培养、扎堆遴选、年年备考的粗放式管理。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支适度稳定、有序交流、素能全面、专业敬业的检察官助理队伍。对个人来说,要转变担任检察官助理是“过渡”“临时身份”的看法,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充分发挥检察办案生力军作用,在检察官助理岗位上成就职业价值。
《意见》根据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方向,分别确定了培养训练的重点。对于新任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加强基础性、程序性检察辅助事务和办案规范的训练。对于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强化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参与侦查调查等实质性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技能训练。对于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不与职级直接挂钩。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由本院党组根据检察官遴选需要,综合考虑与检察官岗位的适配性、发展潜力、个人职业意愿等情况,在现有检察官助理人数一定比例内统筹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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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意见》提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SPAN>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SPAN>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方向是担任检察官,因此履职要求不同于其他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准备。工作中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功能是完善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不再设置“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改为主要实行聘用制,检察人员不能再按照“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成长阶梯逐步积累经验、提升素能。有的检察官在遴选任职之前从来没在法庭上开口说过话,任职后很难尽快适应履职要求。实践中,现在的检察官助理与曾经的“助理检察员”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上基本相同;检察官助理全面参与办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取消“助理检察员”后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上的断档,对于整体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能和办案质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重点是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早在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这里的“协助”是实质意义上的协助,不是播放PPT、递送材料、文字记录等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官助理的协助出庭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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