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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7)
记者:《意见》提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SPAN>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SPAN>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方向是担任检察官,因此履职要求不同于其他检察官助理,要全面参与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准备。工作中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功能是完善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不再设置“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改为主要实行聘用制,检察人员不能再按照“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成长阶梯逐步积累经验、提升素能。有的检察官在遴选任职之前从来没在法庭上开口说过话,任职后很难尽快适应履职要求。实践中,现在的检察官助理与曾经的“助理检察员”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上基本相同;检察官助理全面参与办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取消“助理检察员”后检察官职业养成路径上的断档,对于整体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能和办案质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重点是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早在2015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这里的“协助”是实质意义上的协助,不是播放PPT、递送材料、文字记录等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工作。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官助理的协助出庭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第三,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全面履职,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检察人员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在办案团队中,检察官助理具体参与哪些办案事项、以何种方式协助检察官办案,属于检察人员内部分工和履职管理的范畴,要注意避免人员分类的割裂化、队伍管理的碎片化、职权行使的个人化。《意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要求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由院党组选拔确定,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经检察长批准才能在法庭上作补充、辅助发言。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工作标准和程序,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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