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费大涨,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村民将自家土地承包他人十五年,期间发现土地涨价,想要收回土地,合同能解除吗?
2018年初,张某与马某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将26亩地以转包、出租的形式流转给马某,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前五年土地承包费为每亩400元,2023年开始,在原来的基础上递增每亩10元,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承包费,若逾期一个月未支付,张某有权收回土地,合同自行终止。
2023年1月1日,马某向张某支付2023年的承包费时,未支付递增费用。2023年底,张某以马某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为由,想要收回土地,后马某向张某补交承包费却被拒收,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
2024年5月28日,张某将马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土地。
8月21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马某称,未支付递增承包费,并非恶意拖欠,果园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现在正是挂果期,如解除合同,将面临巨大损失。张某认为,当前案涉土地流转市场价在每亩1100元,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来说有失公平,必须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马某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张某拒收马某补交承包费,主观上具有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故意,双方签订的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因社会与经济的自然发展而导致政策变动、物价上涨下跌、土地增值减值等,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应当视为可预见的事实与应当承受的风险。土地承包费的涨跌是因市场供求关系引起的波动,属于可以预见的变化,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SPAN>农村土地通过转包、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有助于土地集约利用,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承租人马某种植的果树前期投入大、后期产出慢,若片面机械解读合同约定条文,强制解除合同,势必影响承租人的生产经营,与维护生产经营稳定的法律适用理念和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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