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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记者问(2)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聚焦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指标体系是对照人民群众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需求设置的,目的就是让各级人民法院定期检视问题、改进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决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让群众“事情难办”,更不能本末倒置,将审判执行工作变成“围着数据转、奔着数据干”。例如,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都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相关案件数量如果增长,应该成为我们改进工作的压力,但不能异化为限制诉权的冲动。本次修订中,针对一些法院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甚至“零改发率”的做法,我们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尊重和维护当事人诉权。还比如,部分法院为了追求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达标”,存在在诉前阶段强推调解、不及时立案行为。本次修订经充分调研论证,对这2个指标设置了更趋合理的区间参考值。这样有利于下级法院实事求是开展好调解工作,促推多元解纷、有效分流,该立案的及时立案,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让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程,切实减少群众讼累,实现优质高效解纷。需要指出的是,本次修订过程中,也有地方法院建议取消或压减二审开庭率指标,但我们认为,这一指标能够反映二审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服判息诉,仍有必要保留。实践中,二审是否开庭应当依照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个案情形决定,发挥好二审终审和定分止争效果。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建议,我们剔除了撤回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以加强对二审开庭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二审案件均得到开庭审理。
  第三,尊重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更加注重促推提升审判质效。指标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宜孤立看待、机械管理,应当更加注重系统分析、综合判断指标之间的互动关联。每个指标都是某一领域客观情况的反映,都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不是所有指数都高或都低就是好,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样样好”,造假、注水导致“反管理”。本次修订,我们注重从源头上遏制类似“反管理”行为,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看待指标升降,让一线法官投入更多精力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例如,平均结案时间只是审限内结案率的补充,是一个分析性指标,不是越短越好,更不能直接用于对基层法院的考核,防止基层尤其是人案矛盾严重地区的法院不得已而“结案了事”。本次修订在调整平均结案时间区间参考值的同时,专门强调不得将该指标直接套用于某一层级、某一个法院、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类似不得简单套用的指标,还包括案-件比、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这些都是综合反映省级辖域内三级法院整体质效情况的,不应当也不适宜用来评价某一个具体法院。还比如,设置案-件比指标,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需求与期待。一“案”衍生的“件”数越多,所经历的审执程序就越多,投入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就越高。本次修订,我们调整了案-件比的业务口径,确保统计结果更精准、更符合办案实际。
  第四,坚持“体检表”定位,提升通报方式和运用机制的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指标体系是对各省级地区整体审判质效的全面检视,是客观反映审判工作的“体检表”,而非评判办案绩效优劣的“成绩单”。生活中的“体检表”运用场景就颇能说明问题,我们从医院拿到体检表后,会根据身体指标情况,针对性调整饮食结构、加强体育锻炼,或者寻医问诊、对症下药,过一段时间再复查问效。现实中,“反管理”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指标体系制定、管理不尽科学,加之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另一方面,审判质效提升和指标数据改善是一个渐进过程,对短期内出现的数据波动,应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为下级法院改进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空间,不宜过于频繁的通报。为做优做实指标体系的“体检表”定位,本次修订内容还包括通报和运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减少通报频次,每季度数据会商后,随会商纪要下发指标数据通报。通报的仅是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辖域内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涉及其他地区,更不包括排名信息。凡已进入合理区间的,即可视为符合审判质效要求。这样有利于大家和自己比、和去年同期比、和工作改进前比,更有利于做实做优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少数法院指标数据有明显异常变化或长期偏离合理区间时,应当“点对点”作出提示和建议,确保“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依托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机制,系统地、整体地看待本辖区、本院的各项指标,不断提升分析研判能力水平,将“会商”打造成为高质量“会诊”,促进和保障审判工作更加健康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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