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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修订情况答记者问(3)
  问:我国幅员广阔,如何解决指标体系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体量法院的差异化适用问题?</STRONG>
  答:指标体系是衡量全国法院审判质效的“一把尺子”,打破了从前各地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工作各行其是、“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局面,发挥了很好的“风向标”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发展还不平衡,即使在同一省辖域内,不同法院的案件体量、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司法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异。对最高人民法院来讲,既要做好统一设计,又要尊重地方实际,充分调动各级各地法院干警的积极性。
  指标体系试运行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采取差异化的适用方法,在使用区间参考值时不能搞“一刀切”。实践中,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良好的探索和示范。例如,浙江法院按照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将地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划分为三组,对效率指标设定不同区间参考值。这样的差异化适用,可以提升不同条件法院之间的可比性,形成正向激励效应,避免显失公平的竞争。
  本次修订,我们再次强调,指标体系设置的合理区间参考值仅应作为各省级地区整体审判质效的参照标准,不适用于某一层级、某一个法院或者法官个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收结案数量、人均结案数量、案件结构、队伍素质等因素,制定适用于本辖区不同法院的差异化评价标准。在此前提下,可以对部分法院适用的合理区间参考值作出适当调整。
  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抓好修订后指标体系的落实?</STRONG>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聚焦严格公正司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化科学的审判管理,久久为功持续完善为基层减负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本辖区审判质效考评工作中,不得在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之外增加其他考评项目,正在使用的应当检视、取消,坚决杜绝加码考评、重复考评。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今年11月1日前就本辖区正在使用的审判质效考评类项目作出说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对其中明显不妥、可能增加基层负担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辖区审判质效考评类制度文件,必须于正式印发后30日内,以院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报送备案。对本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类似文件,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应严格审查管理。
  做优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必须把主体责任压实到各地各级法院、落实到各个庭室部门,推动各个业务条线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多管齐下、科学协作、形成合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负好总责,动真碰硬整治整改,加大对本辖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数据真实性和办案规范性的核查检查力度,坚决禁止把指标压力不当传导至具体个案。
  全国法院“一张网”建成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依托数据中台和算法模型,逐步增强对办案数据的交叉校验、常态化巡检、智能预警等能力,及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数据异常的地区和法院,为指标体系更加科学、精准的运用夯实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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