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类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据了解,2024年4月7日,某网约车公司与余某签订电子版《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余某承租网约车公司新能源汽车一辆,租期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车辆月租金4180元。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违章罚款由余某承担,余某应在接到违章通知之后15日内处理完成。若余某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网约车公司有权进行违章强制处理,余某应向网约车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违章罚款以及每条1000元的违章违约金等。
车辆租赁期间,余某驾驶车辆产生交通违章3次,每次100元,罚款合计3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余某尚未处理车辆违章。网约车公司将余某告上法院,要求余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约车公司与余某签订的电子版《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电子版《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约定车辆违章罚款由余某承担,余某未按约定处理违章构成违约,但网约车公司主张每条1000元的违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酌情按每条30元计算,违章罚款与违章违约金合计390元。
法官后语: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余某违章3次,每次罚款100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章违约金每条却高达1000元,显然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经法院释明后,余某也主张调整违约金,法院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按每条3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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