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 本报记者 万静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财政部近日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SPAN>,提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使用办法》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分为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三个类别,并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流程;提出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规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使用管理权限。
<P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0px; LINE-HEIGHT: 40px; WIDOWS: 2; TEXT-TRANSFORM: none;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LIST-STYLE-TYPE: none; FONT-STYLE: normal; TEXT-INDENT: 0px; MARGIN: 0px 0px 15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51,51,51); FONT-SIZE: 20px; OVERFLOW: hidden; FONT-WEIGHT: 400;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构建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STRONG>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对外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SPAN>,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据了解,此前财政部针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置办法》)</SPAN>;针对资产处置,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SPAN>。这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针对资产使用,财政部又制定了《使用办法》,与《配置办法》和《处置办法》一起,共同构成完整覆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
据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资产使用管理不断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较低,不利于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新形势下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和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资产调剂共享和盘活利用中的功能作用。
“可以说,制定《使用办法》既是落实《条例》要求和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现实需求。”该负责人说。
结合此次财政部出台的《使用办法》,不难看出,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要遵循的原则有三条:
坚持自用为主,物尽其用。根据《使用办法》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使用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强化收入管理,确保规范有序。为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更好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使用办法》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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