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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3)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分析指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及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是否高效、管理体制是否严谨科学,关系国有资产能否保值增值,是我国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同时随着近年来政府“过紧日子”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工作迫在眉睫。
记者观察到,此次财政部出台的《使用办法》将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整合为一个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要求。遵循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明确财政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并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能。
我国现行财政制度中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授权不尽相同,为此《使用办法》统一了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根据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并与《处置办法》权限保持一致,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
此外,《使用办法》还在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方面下足功夫。比如《使用办法》明确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明确了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资产信息卡、规范核算入账、加强权属登记、定期盘点对账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更新相关资产信息,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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