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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金属冶炼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
案例7: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铸造厂行政处罚案。2024年4月17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金属冶炼类安全培训合格证等;中频感应炉未设置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监测预警系统未与加热系统联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雨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含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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