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代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P>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
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三、增加两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履职活动”.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履行参加选举和表决的法定职责,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六项修改为: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增加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读拟提交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会风.”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代表团.”
第二款修改为: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在第二款中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后增加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在第三款中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后增加 “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六款修改为: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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