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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2)
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删去第四款.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
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参加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听证会等.”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一款中 “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 “依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他们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加强履职学习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和交流,协助代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熟悉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履职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研究、审议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议案研究、审议的情况.”
二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可以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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