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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3)

第四十二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以下称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承运人义务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四)实际托运人,是指除托运人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有权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凭运输单证提取货物的人。

(六)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车辆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七)运输单证,是指提单、海运单以及其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

(八)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证明的运输单证中的条款,以及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船舶其他载货处所以及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对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前款规定的义务适用于船舶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所运货物。

第五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构成迟延交付;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也构成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损坏或者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五十二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

(二)船上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海盗或者恐怖活动;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非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

(六)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当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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