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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8)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承运人有权将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错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旅客车辆所载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者船舶的缺陷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证据,应当视为其有过错。

旅客自带行李、旅客车辆所载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无论因何种事故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证据,应当视为其有过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旅客本人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赔偿数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75000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800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10000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27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300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5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因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旅客车辆所载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就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无论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无论是根据合同或者侵权行为提出请求,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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