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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答记者问(2)
&#8195;&#8195;5.学前教育实行什么管理体制?</STRONG></SPAN>
&#8195;&#8195;答:学前教育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讲,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同时,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8195;&#8195;6.学前教育法对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有哪些规定?</SPAN></STRONG>
&#8195;&#8195;答: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学前教育,让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学前教育法强化落实政府责任,坚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立法导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明确发展原则,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二是加大普惠资源供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政府要通过直接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主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方式,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三是强化投入保障,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要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四是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五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了有关主体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195;&#8195;7.学前教育法对保障学前儿童权益有哪些规定?</STRONG></SPAN>
&#8195;&#8195;答:学前教育法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保护学前儿童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要求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是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保障义务,规定国家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幼儿园要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明确多种保障措施,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幼儿园变更、终止的,要妥善安置在园儿童;要求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
&#8195;&#8195;8.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有哪些要求?</SPAN></STRONG>
&#8195;&#8195;答:学前教育法专设“幼儿园”一章,对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作出规定。在规划布局上,规定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在农村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城镇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在举办条件上,规定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选址要求、规模和班额标准、园舍、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等基本条件,确保规范举办。在审批管理上,规定设立幼儿园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在举办限制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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