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遛狗要拴绳,致损责任不可免
公路上突然蹿出的狗,撞上了行驶中的小轿车,造成车辆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大勇(化名)饲养了一条爱犬,某日,大勇在公路边遛狗时解掉狗绳,让狗独自跑到公路对面,狗在穿过公路途中与小亮(化名)驾驶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部分损坏、狗受伤。
经交警认定,小亮无责任,狗主人大勇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的定损结果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45元。大勇未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向大勇代位求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勇支付理赔款2045元及利息。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勇饲养的宠物狗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作为饲养人的大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从而取得了小亮的相应债权,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小亮向大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勇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045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遛狗拴好狗绳是饲养人最基本的义务,未栓狗绳的宠物狗在公路上乱闯导致交通事故,作为饲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饲养人大勇没有栓好狗绳,未履行看管义务,饲养的宠物狗自行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了该机动车车损的损害结果,大勇的行为存在过错。小亮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驾驶行为,小亮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饲养人大勇应当对车损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作为动物饲养人,宠物主人对自己饲养的宠物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对宠物自身危险性所致损害,除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受伤系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宠物主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能证明系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宠物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因此作为宠物的主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对宠物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特别像出门遛狗一定要栓绳,避免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文明饲养,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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