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
(十)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要求的。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规定的内外部距离是保证安全风险可控的基本要求,如果内外部距离突破标准要求则风险失控,产生不可控的次生灾害。火灾爆炸不仅造成本工房、库房破坏,如内部或外部距离不符合要求还会对内外目标造成二次打击,产生不可控的安全风险。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不符合要求,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规定不应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同库存放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规定了原材料和辅料在储存、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理化性能存放或加工,性质相抵触的物质应分隔存储;《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规定了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区库房用于暂存生产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转,总库区仓库用于储存成品原料、民用爆炸物品成品,储存性质不明的危险物品会产生不可预料的安全后果,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不按性质、品种同库储存同样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风险,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利用地面站生产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利用混装车在地面站现场混制炸药或再装袋销售。上述行为改变了行政许可和设计内容,产生未知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军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库区未经过具有军工、民爆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设计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工程设计涉及工艺、专用设备、建筑与结构、电气、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自动控制等专业,专业性极强、要求极高;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包括总图、工艺和布置及配套的建筑结构、水暖电等须经过具有专业甲级(军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总库区为成品原料和民用爆炸物品成品储存,不涉及复杂的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和要求相对简单,可以由军工、民爆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设计。
(十四)新改扩建项目(不含GB28263中的二类技改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34条规定: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是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按规定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或接触危险品的设备设施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报废生产线及设备设施销爆的立项、审批、销爆方案的编制、评审、销爆实施、工程验收等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WJ9068)要求进行。报废后生产线及设备设施长期不销爆处理,设备以及其中的危险物料会产生不稳定性和化学反应,造成不确定的安全风险隐患,正常情况下半年内应完成销爆处理工作。
(十六)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和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1.企业应有双重预防机制领导组织或执行机构;
2.应有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或指南或细则或规定;
3.开展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运行工作;
4.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警示标识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档案;
5.体系定期完善、持续改进提高。
(十七)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考核、评审、验收等,发现风险较大、危险较高的现实安全风险隐患,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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