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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十条[移交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产品研制、生产、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应将电动自行车更换、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即时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
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经销售后服务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应将使用、运营、以旧换新、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安全贮存,并以安全方式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向综合利用企业移交废锂电池的单位应对综合利用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

第十一条[异常处置要求]对于未按照第十条要求移交,在其它途径发现的废锂电池,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协调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第十二条[信息登记报送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登记废锂电池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见附1),并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运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废锂电池运输条件检测管理,完善废锂电池包装、运输等技术标准,明确托运条件及要求。

运输废锂电池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废锂电池跨省转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备案。

县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废锂电池。

第十四条[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载明锂电池的安全使用、维修、更换、报废、回收等具体要求及相关处置程序,在锂电池明显位置标记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或咨询电话,并应通过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告知每位消费者锂电池安全使用要求、废锂电池规范回收要求、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等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锂电池更换与废锂电池回收服务,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锂电池的积极性。

第三章综合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废锂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第十六条[环保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相关验收,并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和《排污单位自行检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依法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第十七条[安全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安全、消防等设施。

第十八条[规范处理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废锂电池的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见附2),做好废锂电池处理全流程台账管理,并定期将废锂电池收集、综合利用等情况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梯次利用企业应制定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梯次利用电池禁止用于电动自行车。梯次利用企业应将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
生的废锂电池集中交售给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再生利用企业应具备废锂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提取其中的锂、钴、镍、锰等资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行业管理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产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废锂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履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履责不力的企业委托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整改后两年内不得申报《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等正面清单;已在规范条件企业等正面清单中的,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处理。

对于回收服务网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监管部门负责约谈并限期整改,未达要求的予以撤销。对于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未规范移交废锂电池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应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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