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
【典型意义】</P>
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者隔代监护,父母远在他国,严重缺乏陪伴监护以及辅导教育,导致他们的成长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有效打击犯罪,确保侨童权益在办案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侨联、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依托一体履职工作机制,链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资源,并安排督促监护令观察员进行跟踪观护,夯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础,推动打造侨乡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织密保护网,“未”爱搭“侨”,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P>
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P>
【基本案情】</P>
被告人陈某,无业。</P>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将自己持有的位于浙江省文成县的5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指标出售给赵某顶等5人,所得房款人民币370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网络投资等方式用尽。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隐瞒上述5间安置房屋指标已经出售的事实,委托房产中介将5间安置房屋指标再次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意大利华侨)、周某某(意大利归侨)、郑某某(侨眷)、夏某某、徐某某等5人,所得购房款人民币265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购买体彩、在非正规网络平台投资等方式予以挥霍。</P>
2022年7月5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5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18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P>
【检察履职情况】</P>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惩治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文成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涉侨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事实,依法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P>
(二)多措并举追赃挽损,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文成县检察院深入挖掘梳理涉案财产线索,及时查扣涉案房产相关文书,持续追赃挽损,成功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对因案致贫2名侨眷老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解困纾难,让远赴海外的华侨子女安心。</P>
(三)坚持依法履职,推动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文成县房地产中介管理漏洞问题,文成县检察院向主管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的2家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县内的房屋中介机构开展保障性住房交易专项检查,组织学习相关房地产经纪规定,提升房屋中介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有效促进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针对侨胞回乡购置房地产意愿强烈,但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问题,文成县检察院联合当地侨联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引导侨胞增强对“一房二卖”型诈骗行为的辨识能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P>
【典型意义】</P>
检察机关办理涉侨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侨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跨境案件取证、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等工作,形成依法保障侨胞侨眷权益的合力。准确把握侵财类犯罪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在“一房二卖”型合同诈骗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全面分析行为人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一次卖房时就将房款用尽,二次卖房时又将房款迅速挥霍,无任何履约能力及表现的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和弥补被害人损失,既彰显司法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尽责履职,从源头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助推侨乡治理发展。</P>
案例三: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P>
【基本案情】</P>
被告人陈某,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原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P>
被告人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
被不起诉单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寡核苷酸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P>
被害单位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公司创始人李某为美籍华人,核心团队有大量外籍科学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是由该公司创始人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药物筛选和开发中总结形成的独有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3月至10月,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在参与拟定合同过程中,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QC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下安排部门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进行多轮生物实验。后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触权限,擅自使用“QC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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