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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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6px">最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了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申请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非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期限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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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rgb(0,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咨询人:</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王保保</SPAN></SPAN></P>
<SPAN style="COLOR: rgb(0,0,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答疑专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杨科雄</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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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rgb(79,129,189)"><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问题6: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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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答疑意见:</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 caret-color: red">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在案卷中的信息,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等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常由负责卷宗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承担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司法实践中要把握以下三点:</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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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6px">第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要科学判断。此类信息不宜公开,主要考虑到公开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造成损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开时机尚不成熟、公开效果不佳等因素。</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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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6px">第二,行政机关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考虑:一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对所申请信息应当公开的专门规定;二是相关信息是否与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关联;三是行政机关是否已将所申请的信息纳入执法卷宗;四是申请人能否依法通过申请阅览卷宗获取所申请的信息。</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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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6px">第三,要疏通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具有知情权的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路径获取信息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查阅案卷材料属于卷宗阅览权的行使范畴,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请人依法有权知晓相关案卷信息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路径获取。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拓宽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各环节的卷宗阅览权。</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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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咨询人:</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张慧颖</SPAN></P>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答疑专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x"> 李小梅</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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