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2)
</DIV>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DIV>
</DIV>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DIV>
</DIV>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DIV>
</DIV>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DIV>
</DIV>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DIV>
</DIV>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DIV>
</DIV>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DIV>
</DIV>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DIV>
</DIV>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物、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DIV>
</DIV>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DIV>
</DIV>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DIV>
</DIV>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DIV>
</DIV>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DIV>
</DIV>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DIV>
</DIV>
第四章 科技创新</DIV>
</DIV>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DIV>
</DIV>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DIV>
</DIV>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DIV>
</DIV>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