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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3)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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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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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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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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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范经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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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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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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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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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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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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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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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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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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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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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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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服务保障</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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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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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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