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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自然生态屏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4)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勇以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协议申请使用案涉林地,获得地质灾害整治项目审批,并以该公司名义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万某勇与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对于本案侵权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万某勇与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1万余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9万余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惩治在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实施的“名为治理,实为采矿”涉非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以地质灾害治理为名,在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进行非法采矿,严重危及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要求,在行为人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不仅考虑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损失,还关注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引导国家公园周边区域统筹保护、发展与民生,提升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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