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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我们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A>)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A href="http://fgk.mof.gov.cn">http://fgk.mof.gov.cn</A>)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 href="mailto:cpaks@cicpa.org.cn">cpaks@cicpa.org.cn</A>。

  附件: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名人员,是指完成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并完成交费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试题电子化、考试组织实施、试卷评阅、成绩发放核查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报名人员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中注协作出报名无效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中注协作出取消其已取得的全部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予以撤销。
第八条 应考人员通过伪造、变造准考证或者证件证明等方式参加考试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经涂改、涂画的准考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或者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八)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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