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3.完善考试全流程违规处理。新增第七条,调整第八条,对报名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及参加考试的处理予以明确和调整。
4.完善对违规获取免试资格行为的处理措施。调整现行办法第十二条表述,完善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免试资格的处理措施。
5.调整、新增条款,体现“从严管理”的总体要求。删除现行办法第八条中“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表述,体现对考试违规行为“从严管理”和“零容忍”的态度,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三)关于第三章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部分。
1.补充“其他相关人员”作为处理主体的相关表述,提高办法适用的覆盖面。
2.结合机考模式,新增、调整相关具体违规行为条款。例如补充“泄露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场编排信息;篡改应考人员答题卷、评卷数据信息;盗窃或者损毁评卷数据信息;在考试机、管理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作弊相关工具,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的”等违规行为。将“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条款表述修改为“擅自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试题及答案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3.结合违规处理工作实际需要,调整部分条款表述。如增加“为应考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擅自对外泄露揭发检举人信息;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完善现行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出现考点管理混乱情况的处理条款的表述,提高可操作性。
4.坚持从严管理,强化处罚力度。例如,将现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行为条款调整至第二十二条,提升主体的处理层级。在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终身不得参加注会考试工作,并撤销已取得的考试合格证”条款下,新增“构成其他考试作弊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关于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部分。
1.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既为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又能够充分保障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违规物品登记保存程序、发现异常试卷的处理程序、考试结束后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规线索的处理程序等。
2.进一步完善违规考生信息披露工作规定。新增“……并按有关规定与其他部门实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规范表述。
将《办法》中的“或”统一调整为“或者”;将合格证书名称统一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简称全科合格证)”;将“泄漏”调整为“泄露”;将“处分”调整为“处理”;将“移送……处理”调整为“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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