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八)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撑机构要求】技术支撑机构接受认可检测司委托,承担相关认证认可行标技术审查工作,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能够提供开展被委托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能够根据组织协调部门具体委托的事项开展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要求】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至少完成过3项及以上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
(三)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承诺提供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确保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五)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立项征集】认可检测司每年公开征集1-2
批次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建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均可以提出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要求】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立项情形】申请立项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认证认可行标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也可以根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认证认可行标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二)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三)对行业需要且没有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技术文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的,可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认监委可以指定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立项建议;
(五)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认监委认为可以立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立项审查】认可检测司可委托技术支撑机构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立项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国家认监委根据技术支撑机构的审查结论,编制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调整或撤销情形】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需要调整名称、更换负责人、延长完成时间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调整;
(二)与该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三)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或撤销决定】国家认监委在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计划执行中发现依法需要对项目作调整、撤销的,应当作出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制定周期】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制修订认证认可行标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认证认可行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认证认可行标的制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向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审查】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形成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报送认可检测司进行技术审查。
认可检测司可委托技术支撑机构承担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批稿报送】送审稿通过审查后,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六十日内形成报批稿报认可检测司。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批准发布】国家认监委负责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四条 【编号规则】认证认可行标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标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二十五条 【修改单】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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