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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六条 【备案】认可检测司应在认证认可行标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章 实施、复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宣传推广】国家认监委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现场会议等多渠道开展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工作,提供认证认可行标解读、业务指导等服务,加强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行标的理解,促进认证认可行标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督建议】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施推广】鼓励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以及系统建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采用标准。鼓励推广标准化的生产方式、经验、管理理念和服务模式。
第三十条 【实施评价】认证认可行标实施三年后,认可检测司应组织对认证认可行标的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发挥实质性贡献或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认证认可行标项目、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经验推广。
对于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发挥其标准化工作中先进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应进一步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复审】认证认可行标实施的五年内,认可检测司应组织认证认可行标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国家认监委应及时对复审结论进行公告。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公告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业务禁止】禁止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性行为经查实的,取消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资格。
第三十四条【履约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提醒督促后仍不能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免费公开认证认可行标文本。
第三十七条 【规定解释】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及旧规定废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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