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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同向发力,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效防范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lipeiran@samr.gov.cn">lipeiran@samr.gov.cn</A>,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鼓励引导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寄递、配送,食品进出口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同向发力,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总体要求,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主动、动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走好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路线”。
2026年6月底前,推动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食品贮存、运输、寄递、配送单位。2027年12月底前,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内部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业态和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点,明确符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违反有关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涉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等内部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设施设备的数量不能满足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设施设备布局不合理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未按照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保持安全、无害和清洁,可能污染食品等;食品原料、食品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未保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有害生物防制措施;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设施设备温度、湿度等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等。
(四)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未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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