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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
问:从本批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和采取监督措施发挥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与当事人的举证之间是什么关系?</SPAN></SPAN>
答:</SPAN>调查核实权既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保障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断完善调阅卷宗、检察听证、调查询问、司法鉴定等调查核实制度机制,进一步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努力做到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纠正民事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与举示,否则应当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包括收集证据、举示证据、质证在内的诉讼权利。因此,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坚持公权力监督属性,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确定调查核实事项,规范开展相应工作。
问:本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方面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SPAN></SPAN>
答:</SPAN>裁判尺度是否统一、同案能否同判,是人民群众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一是聚焦主责主业,以高质效个案监督促进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坚持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监督标准,加强个案精准监督,通过抗诉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促进统一司法标准,推动解决同类问题。如“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监督法院判令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促进统一类似案件裁判尺度。二是加强案例指导,以监督标准统一推动裁判标准统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提炼出对类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参照援引的司法规则,引导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监督标准,通过有效监督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三是强化类案监督,切实提升监督质效。持续加强类案分析,及时发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领域中的多发、共性问题,推动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到面”。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推动类案信息收集研判,剖析个案问题背后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起到“监督一类、纠正一片”的效果,切实发挥类案监督在增强监督质效、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在进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方面有什么考虑?</SPAN></SPAN>
答:</SPAN>民事检察的工作重心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既要加大力度,更要精准有效。一是严格依法履职,努力做到“三个善于”,持续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用好抗诉这一法定监督方式,把抗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上下联动抗诉机制,加强跟进监督和上级检察院接续抗诉,确保取得监督实效。三是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会同法院完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发挥好同级监督制度效能。四是注重在民事检察履职办案中落实“三个管理”要求,明确民事检察主要业务门类、业务领域的高质效办案规范,开展“一案一评析”“一案一指导”,通过及时总结和反馈办案得失指导业务实践。五是以学习本批指导性案例为契机,注重培育民事检察人员成为一专多能的“全科检察官”,推动民事检察人员切实当好依法履职办案的“能工”,努力成为运用法律政策的“巧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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