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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答记者问(2)
&#8195;&#8195;六、问:《标识办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哪些具体要求?</SPAN></STRONG>
&#8195;&#8195;答:《标识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8195;&#8195;七、问:《标识办法》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SPAN></STRONG>
&#8195;&#8195;答:《标识办法》第七条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8195;&#8195;八、问:如何合规获得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SPAN></STRONG>
&#8195;&#8195;答: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情形提出显著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标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拟真等具体场景的显式标识要求,确保生成合成内容在面向公众时具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8195;&#8195;此外,充分考虑生成合成内容在实际场景中的落地应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产业需要,《标识办法》第九条提出,在用户主动要求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内容时,网站平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责任义务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信息后,面向用户予以提供。同时,用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需遵守《标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要求,主动声明生成合成情况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
&#8195;&#8195;九、问:《标识办法》对规范开展标识行为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SPAN></STRONG>
&#8195;&#8195;答:《标识办法》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8195;&#8195;十、问:关于《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施行时间的考虑?</SPAN></STRONG>
&#8195;&#8195;答:坚持循序渐进的治理原则,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和功能研发,基于标识技术实施的复杂程度、试点试行的实践经验,设定《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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