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机构。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及金融控股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及金融控股公司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三)金融监管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金融监管总局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金融监管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七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八条 处罚办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处罚办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处罚办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第五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申请回避;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六十三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第六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第六十五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第六十六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经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部门审查,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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