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2)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迅速,对现金支付产生明显替代效应。经营主体受市场竞争、成本控制、数字化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现金收付意愿下降,拒收现金行为时有发生。2018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开展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委建立整治拒收现金跨部门会商机制,共同完善现金收付管理要求,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保持现金收付服务渠道通畅,取得积极成效。2024 年,中国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 号),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统筹推进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现金支付便利。
为巩固前期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成效,进一步引导规范各相关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和谐的人民币现金流通使用环境,在社会各界形成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共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明确了《规定》适用主体和场景、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保障现金收付便利的权利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主体及范围。《规定》适用于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现金服务。
(二)明确各类场景经营主体的义务。
一是明确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支持当面收款的,应支持现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
二是明确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三是明确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是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3托方接受现金。
五是明确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三)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
一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义务,以及保障现金服务质量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以满足各类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
二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四)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拒收现金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三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公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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