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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持续优化金融监管领域信访工作体制机制,金融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ybjhxinfang@nfra.gov.cn</A>,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请注意,此为征求意见专用邮箱,不接收任何信访材料,对与征求意见无关的信访事项将不予回应。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访处(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时代信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领域信访工作,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分级建立并领导系统和行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辖内金融领域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组织联合接访、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国有金融机构可以建立本集团、本单位信访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明确本级信访工作部门,牵头推动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
(五)指导本级其他部门、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
(八)承担本单位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负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内设机构、下级单位作为信访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管理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称信访人。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金融机构参与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住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依据实际情况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信访人应当对提交、记录的内容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等适当方式予以确认。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材料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拒绝确认提交、记录的内容或不能明确信访材料为信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重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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