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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公证法等法律,加强和规范公证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fbgzc@moj.gov.cn">sfbgzc@moj.gov.cn</A>。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5日。

  附件:

  1.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司法部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公证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简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在办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活动有关的公证业务,以及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办理其他具有洗钱风险的公证业务时,应当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公证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监督,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反洗钱监督管理事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对全国公证行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在设立公证机构、申报公证员和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时开展反洗钱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证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反洗钱监督检查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开展公证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公证行业反洗钱自律规范和指导意见,发布公证行业洗钱风险提示,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公证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向公证机构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组织开展全国公证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完成司法部委托的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事务。
地方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自律监督,开展公证机构拓展新业务或者应用新技术的洗钱风险评估,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反洗钱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组织开展本地区公证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完成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事务。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在有效识别公证行业、公证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对公证机构采取合理的反洗钱监督管理频率和强度。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自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内容。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类型、业务结构和业务规模,结合公证行业洗钱风险状况,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中增加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当事人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责任追究、培训、宣传等内容。
公证机构应当通过检查、考核、审计等方式,实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业务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前或者公证服务结束前完成当事人尽职调查。对于当事人阻挠、妨碍、拒绝配合尽职调查或者存在其他客观上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形下,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或者拒绝继续提供公证服务,并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公证机构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可能会导致泄密事件发生的,可以不再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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