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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四)法律责任。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和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和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五)附则。规定具有洗钱风险业务的业务类型和风险程度由司法部另行确定及发布(第三十三条),办法的解释权(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及溯及力(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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