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4)
<STRONG>二、修改思路</STRONG></P>
在《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点:<STRONG>一是</STRONG>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STRONG>二是</STRONG>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STRONG>三是</STRONG>坚持体系化衔接,加强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在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STRONG>四是</STRONG>坚持分类施策,科学设置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P>
<STRONG>三、修改的主要内容</STRONG></P>
<STRONG>(一)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的法律责任。</STRONG>结合实践中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况,增加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和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形,并参照《数据安全法》调整了现行《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罚款幅度,增加相应处罚规定;新增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置处罚措施。</P>
<STRONG>(二)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STRONG>为防范新形势下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执法实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新调整,完善现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针对的违法情形,调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情形的法律责任,明确对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情形的处置处罚措施。</P>
<STRONG>(三)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STRONG>鉴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现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新的专门规定,明确转致适用的规定。</P>
<STRONG>(四)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STRONG>统筹考虑《网络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专门新增一条衔接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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