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师法相关要求,提高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A>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sfblsj2025@moj.gov.cn">sfblsj2025@moj.gov.cn</A>(本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关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不作其他用途)。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
附件:
1.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司法部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
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
(二)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一)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律师事务所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开展律师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以及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洗钱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洗钱风险提示。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相关名单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律师执业或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审查,申请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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