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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
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当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
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长期委托关系等情形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关注当事人的风险状况、委托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开展持续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
(一)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
(三)属于外国政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
(四)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一)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委托代理事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事项的监测分析;
(三)提高对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
(四)与当事人建立、维持委托关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前,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
经强化尽职调查后,律师事务所认为当事人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关系。
如果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继续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但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结合当事人特征、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性质等,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洗钱风险较低时,应当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核实、记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
对已经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发生洗钱风险增加等情形变化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以及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有关法律文书等。
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委托代理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委托事项涉及其他公民、组织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依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可以不提供通过当事人获取的信息。
可疑交易报告的提交办法,由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国务院外交事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恐怖主义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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