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经核查发现委托人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依法立即终止法律服务,按照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洗钱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内容,或者在内部审计和检查中包含与洗钱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相关内容,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洗钱公益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行业防范洗钱风险能力和水平,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人员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培训,并配合做好反洗钱普法宣传。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大陆和台湾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反洗钱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律师行业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关于《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师法相关要求,提高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是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要求。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同时,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国际反洗钱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反洗钱国际金融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其制定的标准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律师法和反洗钱法相关规定,提供涉及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开展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同时,以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第三条、第五条)
三是明确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加强协作,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相关名单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四条、第七条)
四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等。(第九条至二十四条)
五是明确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保密等内容。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洗钱公益宣传教育培训;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反洗钱义务,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的,明确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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