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2)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工作,准确适用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持续关注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民生、行业协会、自然垄断行业、行政权力滥用等领域的反垄断,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审判指导和业务培训,整体提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能力和水平。
3.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大提升了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严格保护理念。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坚持积极审慎,坚持过罚相当。在案件裁判中依法认定主观故意构成,不断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积极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事实查明机制,准确确定计算基数,合理确定赔偿倍数,不断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
二是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目前,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发布了涉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库收录案例12件,法答网解答218个,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裁判思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指导意见,争取尽快发布。
三是不断加大新兴领域权益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切实加大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审结“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审结“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对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导向。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破解适用难题,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严格保护权利、有效激励创新的制度价值。
4.问: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请介绍一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打赢种业翻身仗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努力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成立后负责集中审理植物新品种二审案件,六年来共受理此类案件659件、审结544件;同期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审结2877件,均较法庭成立前大幅增长。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实体案件887件,同比增长32.6%,是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全国年均一审收案的5.5倍;新收二审民事实体案件164件,是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全国年均二审收案的4.6倍。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167件,品种权人胜诉达90%。法庭成立以来,已在10多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占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1/3以上。品种权人维权积极性和胜诉率均明显提升。
二是细化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修改3部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4件指导性案例,连续5年发布覆盖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5批65件,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效统一裁判规则,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种业特色的司法保护新模式。如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致力打造国际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打造集种业法治研究、纠纷解决、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法治服务保障中心,助力“南繁硅谷”建设。
四是构建大保护格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有效衔接,积极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秉持严格依法保护的司法理念,不断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完善品种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进一步强化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形成打击种子侵权的强大合力,持续构建大保护格局。三是聚焦前沿复杂案件,重点研究生物育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等法律适用新问题,确保育种创新科技成果得到及时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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