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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备案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备案所提交的材料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和行政处罚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处理、用户满意度及服务评价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连锁经营情况、人员及岗位设置、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证、获得的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总部(或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向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提供信息化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具体发布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七条 对新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完成备案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备案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十九条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申请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示范站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且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示范站建设指南要求的,申请示范站时可直接授牌,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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