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3)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DIV>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DIV>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DIV>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DIV>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DIV>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DIV>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DIV>
第三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DIV>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la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aquo;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DIV>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DIV>
第四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DIV>
第四十一条 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DIV>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DIV>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DIV>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DIV>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DIV>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DIV>
第四十五条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DIV>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DIV>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DIV>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DIV>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IV>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DIV>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DIV>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DIV>
第四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DIV>
第四十九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DIV>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DIV>
第五十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DIV>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DIV>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DIV>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DIV>
第五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DIV>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