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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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质效,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就本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特点、指导意义以及下一步着力方向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最高检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请您介绍一下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及特点。</STRONG>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行政检察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强化行政检察履职,实现有力监督。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简称行政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强调要准确把握行政检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职能定位,聚焦行政审判领域深层次问题,提升监督精度和深度。
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同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行政诉讼监督总体上力度不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现状与一些地方大量存在的行政争议、行政申诉得不到有效解决形成较大反差。为此,2024年9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旨在引领市级以上检察院发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主力军”作用,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破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问题。
本批指导性案例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以指导、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走深走实,提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质效,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
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从监督方式看,有3件案件由最高检提出抗诉,1件由省级检察院提出抗诉,1件由市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体现了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带头多办案、办好案,担负起加大行政抗诉力度的主要责任,市县级检察院要通过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二是从案涉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领域看,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关系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权益保障、山林权属确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职业病工伤认定、村民宅基地申请等民生民利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三是从办案效果看,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有3件案件为人民法院直接改变原裁判结果,2件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又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履职成效。
2.记者: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STRONG>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在准确认定事实上下功夫。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以事实为根据”是基础,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中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如“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中,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依法监督纠正原审判决,推动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有效解决各方争议。二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在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如“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中,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未构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纠正,确保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又如“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中,村委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委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三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如“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中,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法院判决未予纠正的,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有的合法权益。又如“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劳动者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依法调查核实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应当被认定工伤,依法监督纠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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