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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答记者问(2)
  问:条例对督察成果运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深化督察成果运用,条例设立专章规范督察成果运用。坚持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检察机关作用,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并细化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将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方案作为单独部分纳入督察整改方案,追责问责情况与督察整改情况一并上报,切实推动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
  条例还明确,中央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加强督察成果运用。
  问:条例对督察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纪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条例明确了督察人员保障机制、培养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督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条例严格规范督察作风纪律,明确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对督察组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被督察对象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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