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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


附件2

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有效解决违法干预市场竞争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提出明确要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工作任务。通过系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并对《规定》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强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能,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修订主要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规定》修订工作,委托第三方专家团队开展《规定》修订立法咨询项目,加强理论研究;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和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就修订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深入总结执法实践,充分吸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宝贵执法经验;广泛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切实增强《规定》修订的针对性、科学性,对收到的反馈意见逐一研究吸纳。
三、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稿共对12条规定进行修订,新增3条,删除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规定》修订稿总结当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违法表现,对《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一步丰富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表现形式。
(二)扩大举报渠道。《规定》修订稿规定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举报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第十二条),进一步扩大举报渠道,方便有关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为不具有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反映提供明确的处理指引。
(三)细化立案、结束调查条件。《规定》修订稿列举式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标准(第十五条第一款),并对结束调查情形进行细化(第二十条第二款),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四)明确执法调查措施。《规定》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材料、信息(第十六条)。
(五)强化责任追究。《规定》修订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在经提醒敦促或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情况下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曾被约谈或者调查处理,拒绝、阻碍调查,虚假执行整改措施,违规插手打听案情,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并在行政建议书中提出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修订稿细化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行纪衔接的工作要求(第三十条)。
(六)细化落实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举措。深入落实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综合运用提醒敦促、执法约谈、行政建议等执法工具,丰富行政性垄断执法手段、增强执法效果(第二十八条)。《规定》修订稿在性质上将约谈定位为行政性垄断执法全流程均可使用的一项执法措施,在程序上明确实施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立案、调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其他执法措施(第二十七条)。
(七)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衔接联动。一方面,《规定》修订稿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优化(第三十一条)。另一方面,《规定》修订稿规定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制定过程中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无论被调查单位是否在调查期间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均应当依法立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实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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