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源头治理,适应新形势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A>),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 href="mailto:gongyp@samr.gov.cn">gongyp@samr.gov.cn</A>,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规定】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目录制定】 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内产品同时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五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六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作原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保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参与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许可条件】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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