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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

第二十三条【听证及归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证书类型、内容及格式规定】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变更规定】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的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补领规定】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七条【注销规定】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标志规定】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标志和编号的标注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无法在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应当在其包装或者随附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等材料中进行标注。

第三十条【标志和编号的查验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一条【标志和编号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开展实地核查的专业技术组织、核查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四条【持续保持条件和能力及报告要求】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条件和能力,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记录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留存。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组织和核查人员的投诉处理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和核查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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