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6)
(二)修订《条例》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过多次改革,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适用范围不断调整,由 1991 年最多时的487类,调整到目前的14类27种产品。除了工业产品许可证产品目录不断调整外,其他相应的改革措施也推陈出新。近年来,遵循便民高效、激发市场活力的原则,下放生产许可证审批事权至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优化服务、简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等改革措施,都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三)修订《条例》是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虽然现行《条例》突出了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但实际工作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多发生在不同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结合部和边缘区域,易出现监管薄弱环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协同配合和监管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要加强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监管,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二、《条例》修订过程
为有序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条例》修订起草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通过实地调研、书面调研和召开座谈会,了解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系统梳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38个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现已通过评估。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原《条例》相比,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产品适用范围。根据新形势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删除“乳制品、肉制品、燃气热水器、电力铁塔”等产品举例内容,将适用范围更聚焦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一是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内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为保证进口列入目录产品质量安全,新增目录内产品同时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三是规定了专业技术机构和核查人员应当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贯彻落实改革要求。一是优化审批程序。取消了发证前检验,明确由企业自行提交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明确审批事权。要求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三是压缩审批时限。原条例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将60日压缩为30日,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取证时间成本。四是明确了企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申请取证,与生产许可证具体要求不一致的,申请取证的要求。
(四)完善生产许可证退出机制。一是新增了3种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情形。二是新增了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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